■議論紛生 “父債子還”的現實意義
近日,有網友發帖稱,某藝人父母其實是失信被執行人,拖欠銀行款項并挪用數百戶業主維修基金費,引起輿論關注。
先要明確“失信被執行人”所指。據法律規定,被執行人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”,法院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。也就是說,失信被執行人不是還不起,而是不想還。正因為這種態度之惡劣,國家已經出臺多項規定,包括公布其身份信息、限制高消費、在市場準入中予以懲戒等,坊間也戲稱他們是老賴。
恰好我國長期存在“父債子還”等傳統觀念,失信被執行人拒不還錢,人們自然將目光轉向他們有經濟能力的成年子女。問題在于,法律并未規定失信被執行人親屬承擔連帶責任,限制高消費也限于被執行人自身,因此,無法強制“父債子還”。
應該說,不搞連坐符合法治精神。但在筆者看來,在道德層面呼吁“父債子還”再合適不過——替賴賬的父母還錢雖然不是義務,卻是社會層面對于一個善良之人的合理期待。
首先,我們很難說清楚子女有沒有使用過父母的不義之財,父母的債很可能也是子女的債。其次,就算沒有用過,眼見一家人欠著別人的血汗錢,真能心安理得?再者,公眾也沒有強人所難,往往是子女具有明顯的償還能力,人們才呼吁“父債子還”。
從理性角度看,失信被執行人也很可能給家人帶來“隱性障礙”。比如貴陽市息烽縣法院通過社交平臺曝光失信被執行人,被執行人家屬在壓力之下,便代其清償。還有,某“老賴”的女兒報考某事業單位時政審無法通過,這名父親當場聯系執行法官,履行完畢。如果欠債不還錢,搞不好你也會遇到這些難題。
總而言之,“父債子還”也好,“子債父還”也罷,這種要求在針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語境中,不是轉移懲罰,而是為了實現更具普遍意義的公平,值得期許。
據新華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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